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36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君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张丽君在郑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暗示下,为换回先前抵押在众邦寄售行的马自达3轿车,以日常用车为由,到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关1街6号被害人王某经营的芳芳汽车租赁公司,骗租牌号为浙G×××××尼桑骐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万元),制作该车的假行驶证后以人民币2万元将该车抵押至众邦寄售行并换回马自达3轿车,后失去联系。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被告人张丽君因赌博输钱向证人罗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将租用的卡罗拉轿车用作抵押。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丽君为换回卡罗拉轿车,以日常用车为由,到义乌市江滨西路95号被害人朱某经营的怡畅汽车租赁公司,骗租牌号为浙G×××××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5万元),后将该车抵押给罗某并换回卡罗拉轿车。现该涉案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郑某、黄某、卢某、罗某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收条复印件,伪造的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用合同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丽君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丽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雪花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楼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