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新星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5号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900号。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飞。被告杭州新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季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元,由原告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钟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