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寇某甲、赵某某与寇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赵某某,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寇某甲,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1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5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乙,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丙,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4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丁,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寇某甲、赵某某与被告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寇某甲、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甲、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某甲、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寇某甲、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贺远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