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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寇某甲、赵某某与寇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赵某某,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寇某甲,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1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5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乙,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丙,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4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寇某丁,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寇某甲、赵某某与被告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寇某甲、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甲、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某甲、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寇某甲、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贺远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