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迎辛诉被告袁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迎辛,袁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卢迎辛,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涞水县义安镇史姑庄村长寿街9号,农民。被告袁海军,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涞水县义安镇史姑庄村长寿街9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迎辛诉被告袁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迎辛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迎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效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