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8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住址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