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刘传统。委托代理人吕修叶,赣榆县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利胜。
原告刘传统与被告丁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统的委托代理人吕修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利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传统诉称,2011年3月10日,借款人任宝华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丁利胜提供担保。2011年3月18日,借款人房根龙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也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次借款都由被告丁利胜提供担保,并由被告丁利胜向原告出具欠条和担保承诺书。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被告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担保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利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借款人任宝华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刘传统借款40000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人房根龙也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刘传统借款30000元。两次借款均由被告丁利胜提供担保,并由借款人及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刘传统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元。借款人:任宝华,2011年3月10日,保证人:丁利胜,2011年3月10日”;“借条,今借到刘传统现金叁万元正,小写30000.00元。借款人:房根龙,保证人:丁利胜,2011年3月18日”。两次借款的同日,被告丁利胜均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由担保人自还款到期日起10内,还清该笔债务,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四倍银行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后该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四倍银行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传统提供的借条、担保承诺书各二份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任宝华、房根龙分别向原告刘传统借款40000元、3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丁利胜自愿为该两笔借款共计7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还款日起10日,但借款人与保证人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丁利胜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刘传统在担保期内向被告丁利胜主张权利,被告丁利胜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刘传统要求被告丁利胜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利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传统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被告丁利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丁利胜承担。该费用原告刘传统已预交,由被告丁利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刘传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陈磊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