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离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乔及华。被执行人康春明,1971年农历2月5日生,下安村煤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离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拆除在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修建的牛圈、厕所及其他堆放物,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正常出入通行及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春明银行帐户存款41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春明的收入4100元。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