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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商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395号原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晶明、许柯,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卉代理审判员  壮蓓人民陪审员  沈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