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瀍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孙存道,男,回族,1933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孙世民,男,回族,1957年12月21日生。
被告:孙世花,女,回族,1959年5月5日生。
被告:孙世凤,女,回族,1972年3月16日生。
原告孙存道诉被告孙世民、孙世花、孙世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存道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五星、被告孙世民、孙世花、孙世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存道诉称,原告和妻子庞小章婚后共生育二女一男,老大儿子孙世民、大女儿孙世花、小女儿孙世凤。原告夫妇将其抚养成人,老伴去世后,原告患脑梗塞住院,住院费用除大女儿支付一部分外,其他生活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无人支付承担。后经村干部调解多次,原告的要求一直无法解决。原告现在瘫坐轮椅,无生活费用,更无人护理。无奈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孙世民、孙世花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不再要求被告孙世凤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世民辩称,要求太高,同意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
被告孙世花辩称,无异议,同意每月给800元。
被告孙世凤辩称,没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存道和妻子庞小章婚后共生育二女一男,大儿子孙世民、大女儿孙世花、小女儿孙世凤。原告老伴去世后,原告患脑梗塞住院,住院费用除孙世花支付一部分外,其他生活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无人支付承担。现原告孙存道瘫坐轮椅,无生活费用,无人护理。现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世民、孙世花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不再要求被告孙世凤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将被告养大成人并成家立业,现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孙世凤支付赡养费,故可由孙世民、孙世花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
判决如下:被告孙世民、被告孙世花自2013年11月起每月各支付给原告孙存道赡养费4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世民、孙世花共同负担(原告已交付本院,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冀翠红代
审判员 :狄毅琼代
审判员 :李雅然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 石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