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泾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泾阳县泾干镇花李村小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泾阳县泾干镇花李村小曲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文某某,女。被告泾阳县泾干镇花李村小曲组。负责人任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泾干镇花李村小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郝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