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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薛祖军申请财产保全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薛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保字第70号原告刘勇。被告薛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薛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祖军的5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祖军名下的50000元银行存款(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