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薛祖军申请财产保全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薛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保字第70号原告刘勇。被告薛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薛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祖军的5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祖军名下的50000元银行存款(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