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民初字第01122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前夫病故后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2008年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在外做生意期间,因被告没有主见,偏听他人之言,不安心做生意,经常酗酒,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殴打原告。后经亲友多次劝解无果,被告依然恶习不改。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回到家中找茬与原告发生吵闹,原告遂独自外出打工,双方互不往来分居至今。2011年9月,原告回老家看病,被告曾到医院看望原告并给原告800元钱后,被告又离开原告,原告出院后亦外出打工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在外打工期间夫妻感情很和睦,虽经常吵嘴,但被告并未殴打原告。被告在结婚前已把老家房子卖掉,婚后还将婚前积攒的大概70400元钱全部交给了原告,由原告开支。另外,原告所述她在2011年9月从外地回老家看病,其实是原告想离开被告而找的借口。如果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无处安身。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夫病故后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2008年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共同外出做生意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各自外出打工。2011年9月,原告从外地回到老家看病,被告曾到医院看望原告并给原告800元钱后,被告遂离开原告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吵闹,但并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双方多沟通、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其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据此,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龙海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