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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韩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柯,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韩雷,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瑞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