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韩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柯,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韩雷,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瑞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