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梁雪英与郭均洪、梁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英,郭某,梁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梁某英。委托代理人:屈某。被告:郭某。被告:梁某波。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英诉被告郭某、梁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梁某英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