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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梁雪英与郭均洪、梁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英,郭某,梁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梁某英。委托代理人:屈某。被告:郭某。被告:梁某波。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英诉被告郭某、梁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梁某英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