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彪、付小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04号申请人:刘彪。申请人:付小怀。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彪与申请人付小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彪与申请人付小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付小怀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744元、误工费7950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600元,合计14434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刘彪承担,款于2013年9月30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