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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宗国凤与耿传东、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凤,耿传东,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宗国凤。被告被告耿传东,成年。被告侯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国凤诉被告耿传东、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国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苏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