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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3582号

许清华、黄家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清华,黄家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许清华,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家彻,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5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