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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257号

王东与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朱天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257号原告王东,男,194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院7克拉大厦*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朱天水,主任。被告朱天水,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朱天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2010年起被告即在丰台区经营,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6月10日签订的《聘用60周岁以上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管辖。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协议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朱天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