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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79号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平龙、余文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平龙,余文庠,黄兰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徐平龙。

被告:余文庠。

被告:黄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平龙、余文庠、黄兰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本息一并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聂留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