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徐平龙。
被告:余文庠。
被告:黄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平龙、余文庠、黄兰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本息一并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聂留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