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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981号

青岛颐和通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光耀、韩玉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青岛颐和通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光耀;韩玉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0981号 原告青岛颐和通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3栋1501户,组织机构代码67905008-9。 法定代表人春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王光耀,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韩玉婧,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颐和通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耀、被告韩玉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光耀、被告韩玉婧名下银行存款347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春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光耀、被告韩玉婧名下银行存款347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春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成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