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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5号

陈朝荣与李发圣、林运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朝荣,李发圣,林运远,曾大洛,孙庆胜,张福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5号

原告:陈朝荣。

被告:李发圣。

被告:林运远。

被告:曾大洛。

被告:孙庆胜。

被告:张福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荣诉被告李发圣、林运远、曾大洛、孙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朝荣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乃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朱昌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