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5号
原告:陈朝荣。
被告:李发圣。
被告:林运远。
被告:曾大洛。
被告:孙庆胜。
被告:张福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荣诉被告李发圣、林运远、曾大洛、孙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朝荣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乃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朱昌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