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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腊珍与被执行人张迪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武昌区堤下街9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张礼军继承所得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堤下街9号房屋中五分之一份额即19.616平方米,其中14.71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另外4.90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