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987号 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 负责人王华超,该供电所所长。 被告黄火清,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与被告黄火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负担。
审判员 吴国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魏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