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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7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某、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4日,被告人沈某与翁某在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份,被告人沈某与吴某分别在慈溪市观海卫镇一饭店和吴某家里邀请双方亲属按习俗举办婚宴,并在慈溪市××村××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3年3月生育一女。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翁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取得了翁某的谅解。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马某甲、马某乙、陈某、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