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祁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委托代理人肖保国,男,该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蒋少华,男,1969年出生。被告唐红艳,女、1969年出生,糸蒋少华之妻。
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少华、唐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保国、被告蒋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红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蒋少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分别于2009年1月23日向原告贷款1万元,2009年4月12日贷款19万元,2009年6月30日贷款10万元,其中10万元以夫���共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蒋少华、唐红艳共同偿还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承担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贷款借据3张,拟证实被告蒋少华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2、借款合同1份、抵押合同1份,拟证实原告与二被告对10万元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事实。3、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财产抵押清单,拟证实原告与二被告对抵押的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的事实。
被告蒋少华辩称,借款是事实,用房屋抵押也是事实,因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待有钱时只偿还贷款本金不付利息.被告蒋少华未提供证据。被告唐红艳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蒋少华均未提出异议。被告唐红艳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糸原件的复印件,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亦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蒋少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9年1月23日向原告贷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9.3‰;2009年4月12日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9‰;2009年6月30日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月利率为9‰,并以夫妻共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少华、唐红艳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借给被告蒋少华30万元贷款,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蒋少华借得贷款后,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上述债务糸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本案抵押的房屋糸二被告的共同财产,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少华待有钱时只偿还贷款本金不付利息的抗辨意见未获原告同意,且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笫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蒋少华、唐红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承担民事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圣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申苑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笫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