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许建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许建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许建强,男,汉族,37岁,住正阳县。原告张勇与许建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俗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许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雪源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