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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许建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许建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许建强,男,汉族,37岁,住正阳县。原告张勇与许建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俗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许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雪源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