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巩A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巩A,巩B,李某某,巩C,巩D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A,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B,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2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C,女,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D,女,195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4828.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五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64828.49元、诉讼费1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