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江苏苏宁环球套房饭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8706-5,住所地在南京市广州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穆源,男,1992年9月7日生。
原告江苏苏宁环球套房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环球饭店)诉被告穆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大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宁环球委托代理人李某、朱某,被告穆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宁环球诉称:被告原为原告的员工,2013年2月21日凌晨,被告在当班期间,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在无人顶岗且未将抽屉上锁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前台工作岗位,致使抽屉内备用金被他人轻易窃取,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2000余元,而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拒不赔偿,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穆源辩称:钱款丢失后被告已经自行给付了3000元,部门经理也给付了1000元,且事后原告对此次事件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决定由被告所处的前厅部承担70%的责任,安保部承担30%的责任,且安保部已经赔偿了6300元。另外此次发生盗窃的部门除前厅部外还有餐饮部,当时钱物被盗窃时被告并未离开岗位,且原告并无离开前台需找他人顶岗的规章制度,其所谓的规章制度、责任书及安全制度均未经过任何培训。被告虽然在上班过程中未能将钥匙随身携带,但是在事后已经承认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穆源进入苏宁环球饭店实习工作,2012年7月1日,穆源与苏宁环球饭店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约定穆源在前厅岗位从事服务工作,并约定工资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工作期间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分别领取1027.48元至2907元不等的工资共计20004.48元。2012年3月13日,穆源签订《签任书》一份,载明:“我已熟读并了解苏宁环球集团旗下酒店《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我同意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各项规定和条款。如有违纪行为,愿意按照《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理。离职时我会将本手册归还酒店,如有损坏或遗失,我愿按规定赔偿。”后穆源从苏宁环球饭店领取《员工手册》一份。此《员工手册》对苏宁环球饭店员工基本行为规范、奖惩条例、安全条例以及薪资发放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在处罚条例中将过失情形划分为轻微过失(扣3分)、一般过失(扣6分)、严重过失(扣9分)、重大过失(扣12分),并分别对各种过失作出扣分项及相对应情况处理,其中规定“工作时间内串岗或扎堆聊天或擅离工作岗位”为轻微过失、“违反酒店操作程序和酒店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为重大过失,并规定一年内有过失累积分达12分的,应当填写过失单,并扣减当月全额工资的30%,且苏宁环球饭店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另员工因过失给饭店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赔偿金额由苏宁环球饭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013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穆源在前厅前台上班,工作期间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未将放有备用金及房款的抽屉钥匙随身携带,致使被他人将当天备用金及房款窃走。随后,穆源电话报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出警,在进行现场勘验后,立刑事案件督办,并出具了(2013)年公受字第8号接处警回执单,但此刑事案件至今未结案,赃款亦未追缴。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当时被他人窃取的备用金及房款为22000元,事后,穆源给付了3000元,前厅部门经理朱俊给付1000元,余下损失经苏宁环球饭店向穆源索要,但穆源未予赔付,穆源称事后苏宁环球饭店已经对责任进行划分,由前厅部承担70%的责任,安保部承担30%的责任,且安保部已经赔付63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另查明,穆源所在的前厅部员工主要负责客人入住及退房登记、电话咨询服务、制作当日部门报表、维护日常卫生及保管当日入住房款及备用金等,且在工作交班时钱款应当及时、准确交接,并保证钱款与当日电子账目一致。2013年4月16日,苏宁环球饭店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该委于2013年6月4日作出宁鼓劳仲案字(2013)第31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以上事实,由原告苏宁环球饭店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员工手册、签任书、接处警回执单、监控录像截图、工资明细清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作出相应赔偿。本案中,穆源在进入苏宁环球饭店工作时,已经签阅并领取了《员工手册》,应当认定其已熟知苏宁环球饭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故对穆源主张的此员工手册并未经过系统培训,其并不熟知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且此员工手册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穆源应当严格遵守此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穆源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在离开前台工作地点时未随身携带抽屉钥匙,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疏忽,致使钱款遗失,造成苏宁环球饭店直接的经济损失,事后穆源虽进行了一定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认错,但穆源仍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穆源辩称苏宁环球饭店已经对责任进行了划分,且安保部已经赔付63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综合考虑穆源的工作时间、实际领取工资情况、过错程度、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苏宁环球饭店的实际损失情况,苏宁环球饭店要求穆源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穆源赔偿11000元为宜,扣除穆源已经赔付的3000元,穆源仍应再行赔付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苏宁环球套房饭店有限公司8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宁环球套房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大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陈天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