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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申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秀华、王翠平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秀华,王翠平,范臣臣,范愿愿,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申字第0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秀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臣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愿愿。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振法。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毅。委托代理人:盛波。再审申请人吴秀华、王翠平、范臣臣、范愿愿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徐商终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