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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26422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