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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2662号

2013-2662邱晓娟与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晓娟,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邱晓娟。委托代理人陈喜娜,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益福。被执行人黄庭燕。被执行人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3869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如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龚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