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邱晓娟。委托代理人陈喜娜,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益福。被执行人黄庭燕。被执行人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益福、黄庭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3869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如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龚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