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67号原告彭肥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泽银,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红,女,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洲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特别授权),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安平,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
原告彭肥子不服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26日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肥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肥子负担。
审 判 长 罗志坚
审 判 员 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