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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24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负责人:李晓凌,该业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CAAC唐延国际中心*幢*单元**层*****房。法定代表人:杜甲科,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小区西邻梧桐朗座*座*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