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1215号
原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代表人:梁帅锋。
委托代理人:王军强。
委托代理人:翁静波。
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行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屈著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余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