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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商初字第1215号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与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1215号

原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代表人:梁帅锋。

委托代理人:王军强。

委托代理人:翁静波。

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行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屈著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余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