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赵秀芝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赵秀芝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1号,组织结构代码74721489-1。法定代表人李苏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杰,1976年12月12日。被告赵秀芝,1964年8月18日。原告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芝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秀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秀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原告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奎田人民陪审员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