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经理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旦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郧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礼,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深圳市仁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任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礼和深圳市仁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经理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传礼和深圳市仁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金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