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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符合意思自诉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员 罗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艳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