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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商初字第480号

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商初字第480号

原告: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亨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波,男,汉族,42岁,市民。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官华,总经理。

原告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姚永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继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我公司从定陶县信用社借款,由被告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被告要求我公司缴纳保证金20万元,被告给我公司出具了“风险保证金收款单据”,注明:我方还清信用社贷款后退还该保证金。2013年3月14日,我公司偿还了信用社贷款。按照约定,被告应当返还我公司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能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需向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为原告出具风险保证金收款单一份,并载明:“保证金用途:贷款企业按时还款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发生逾期,此保证金冻结至还清贷款后退还。”2013年3月14日,原告归还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在金融部门借款,被告为原告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缴纳风险保证金,双方明确约定原告还清贷款后保证金应予退还,原告已于2013年3月14日结清其所欠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所交风险保证金,被告拒不退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回保证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回原告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风险保证金20万元。上述款项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3870元由被告山东泰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永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