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郑定航、巫智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郑xx,巫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199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11、17层。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伍素贞、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被告:巫xx。本院在审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郑xx、巫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潘燕贞审 判 员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