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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郑定航、巫智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郑xx,巫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199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11、17层。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伍素贞、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被告:巫xx。本院在审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郑xx、巫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潘燕贞审 判 员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