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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斌,桂林市灵川县神农农资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斌,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24号。身份证号:452322197409170016。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神农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桂北商贸城11栋22号。负责人倪秋曲,经理。本院在执行陶建斌与桂林市灵川县神农农资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神农农资经营部自动履行3945元。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