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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静诉被告唐天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唐天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黄静。被告唐天书。原告黄静诉被告唐天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天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结婚,1995年8月生一女唐玲玲,2001年12月生一子唐增豹,由于被告好吃懒做,我与他四年没见面,现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在电话上辩称,我同意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这几年我混得不好,女方对我有意见。经过原告诉求、被告答辩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7月结婚,1995年8月生一女唐玲玲,2001年12月生一子唐增豹,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被告不到庭未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双方聚少离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静与被告唐天书离婚。二、婚生子唐增豹由被告唐天书抚养,原告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年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