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667号
申请执行人:杜宏兰,女,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申明星,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申国付,男,汉族,1942年6月9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耿立宝,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耿立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立宝赔偿申请人杜宏兰、申明星、申国付各项损失共计146881.8元。但被执行人耿立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耿立宝及配偶邹小芹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立宝及配偶邹小芹的银行存款15059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