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君芳与曹静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君芳,曹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55-3号原告殷君芳。被告曹静梅,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殷君芳、曹静梅的房屋各一套,现原告申请解除该两套房屋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殷君芳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路57号7幢2-3-6房屋的保全。(产权证号:301692**)二、解除对曹静梅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巷8号5幢1-14-2号房屋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