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涂根英与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根英,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涂根英。被执行人顾周军。被执行人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顾周军收入、银行存款17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入、银行存款17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