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129号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9.50元,由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