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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纪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王纪忠,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董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