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某某之父)被告李某。(系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佳澍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