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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26号

刘某某与李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某某之父)被告李某。(系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佳澍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