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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亚楠与杜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亚楠,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汝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靳亚楠,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杜洋,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靳亚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洋在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寨信用社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滕胜利执行员  郭红光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