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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87号

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定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2500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建文

审判员  吴瑞山

审判员  高俊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霄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