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定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2500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建文
审判员 吴瑞山
审判员 高俊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霄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