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110号罪犯雷木汤,女,景颇族,1957年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木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雷木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木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微信公众号“”